海口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参与校外培训将受重罚
10月15日起,教育部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生效,进一步明确违规校外培训“罚什么”“谁来罚”“怎么罚”等问题,并明确,凡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一经查出将从重处罚。根据海口市教育局消息,我市已将相关规定融入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以及师德师风建设过程。
《办法》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招收学员;责令停止举办;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相关出发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该《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我市已将“不能聘用学校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纳入各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告知过程。在教师管理方面,市教育局、各学校也将“在职教师不能参与校外培训”要求融于师德师风建设,明确红线,规范管理。我市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教师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以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秩序,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